委聘香港律師前,如何核對服務範圍
核對服務範圍,要在簽字和付款之前分兩層做。第一層是核實對方是否真實存在;第二層是與律師講清這一次委託做到哪裡為止,因為律師只可在你的明示或默示授權範圍內行事。本文引用的官方材料只涵蓋這兩層當中可核驗的部分,收費金額、時限計算與個別案件勝算,均不在其中。
第一步:先核實對方是否真實存在
律師會的防騙指引建議,委聘律師行、律師或外地律師前,可按適用情況,以律師會網站 "Find Legal Service"、"Arbitration Services" 或 "Mediation Services" 欄目所提供的資料核對其執業身分。指引同時要求自行做盡職審查,例如以可靠方式,直接聯絡 Law Lists 上所列的律師行或律師。
要特別留意:名錄上有這個名字,不等於你手上收到的聯絡方式就真的屬於該律師行。核對時請用自己在官方頁面查到的資料回過去,不要用對方給你的電話、電郵或即時通訊帳戶完成核對。
- 打開律師會網站的 Find Legal Service 欄目;如屬仲裁或調解服務,改用 Arbitration Services 或 Mediation Services 欄目。
- 輸入你要核對的律師行、律師或外地律師名稱。
- 記下名錄上顯示的聯絡資料。
- 用這些資料主動致電或去信該律師行。
- 確認來電或來訊者的姓名與名錄記錄一致,才繼續談委聘內容。
第二步:分清你要的是律師還是大律師
香港沿用的是分流的法律專業制度,分為律師與大律師兩支。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資料指出,香港的大律師行業屬於轉介性質:除少數認可情況外,服務使用者不能直接委聘大律師,一般做法是先委聘律師,再由律師轉聘大律師。
換言之,如果有人在未經律師轉介的情況下自稱大律師並直接向你接案,核對服務範圍時就要先問清:這屬於哪一類認可例外。這不是形式問題,而是決定日後誰對你的案件負責。
另一個直接影響服務範圍的分別是出庭權:大律師在香港各級法院有全面出庭權;律師方面,只有通過 Higher Rights of Audience Assessment Board 評核的律師,才可在原訟法庭、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代表客戶。若你的案件有可能去到這些法院,開案前要問清楚你的律師是否具備該出庭權,或是否需要另行轉聘大律師,以及這部分由誰負責。
第三步:在開始時議定委聘範圍
律師會《香港律師專業操守指引》第1卷第5章第5.12節訂明,律師必須在其客戶明示或默示授權範圍內行事;因此在開始時,律師必須與客戶清楚議定委聘範圍,其後遇有疑問,亦應盡可能把問題交回客戶決定。
這表示「服務範圍」不是律師單方面說了算,也不是簽署後才發現的事。你可以在第一次會面時把下列項目逐條問清楚。
| 核對項目 | 要問清楚的內容 |
|---|---|
| 委聘涵蓋什麼 | 這一次委託具體做哪些工作,例如草擬文件、查冊、出庭、與對方洽商 |
| 委聘不涵蓋什麼 | 哪些工作不在範圍內,需要另行委聘或另行報價 |
| 授權界線 | 哪些步驟要先取得你的批准,例如和解、簽署、加聘大律師 |
| 由誰執行 | 由哪位律師主力處理;是否轉聘大律師;是否涉及外地律師 |
| 存疑怎麼辦 | 遇到指引所說的「疑問」時,律師會如何把問題交回你決定 |
| 書面記錄 | 範圍與授權是否寫入委聘信件,日後改動如何確認 |
第四步:開始時你應獲得的資訊
同一節指引訂明,客戶應在案件開始時或其後盡快獲告知,以簡單語言說明所涉及的問題、這些問題將如何處理,特別是即時要採取的步驟。客戶亦應獲告知費用(指引註明另見第4章)。此外,律師應考慮是否適宜以書面確認其所提供的意見與收到的指示。
對應到你的做法:要求律師用你聽得懂的語言複述一次問題與下一步;要求書面的費用說明;並主動要求以書面確認你的指示。書面確認不是不信任,而是日後出現「我以為你會做」這類爭議時唯一的依據。
官方材料沒有寫明的部分
本文引用的三份官方材料解決的是身分核驗、專業分工與委聘程序,並未提供以下內容:
- 收費金額、收費方式或任何價格比較;費用只能逐次向律師行查詢。
- 各類程序或申請的時限計算;有需要時須向你的律師個別確認。
- 標準的服務範圍清單;範圍由你與律師按個案議定,指引只要求講清楚並在有疑問時交回客戶。
- 對個別律師行或律師是否適合你的案件的判斷;名錄出現並不等於推介、保證或執業能力核證。
也就是說,核可以核的部分:先用官方欄目確認對方真實存在,再用ছাড়া指引所要求的「清楚議定」把範圍寫下來。剩下關於人選是否合適、案件如何取捨,仍要你自己判斷,或向你的律師直接提問。